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表示,阿北最近買了辦公室,另外,夫人勤看豪宅及小宅,被名嘴們戲稱:「小孩子才做選擇我全都要!」不禁讓我想到最近土地買賣通知其他共有人,是否主張優先購買權?回覆竟是:我只要一部份!讓我們不知如何是好?
按照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規定:部分共有人依本法條第一項規定出賣共有土地或建物時,他共有人得以出賣之同一條件共同或單獨優先購買。所以,持分土地出售予非土地共有人時,賣方要發函通知其他共有人是否優先購買,以符合上述規定。
個案中的出賣人繼承了8筆持分土地,當買賣契約成立後,委託我們依法通知其他土地共有人,是否主張優先購買權,意外發現共有人居然超過100人,光申調第三類土地謄本就是一大工程。
有了土地謄本後,我們按圖索驥申請共有人的戶籍謄本,才發現又是一個高難度的挑戰,因為戶政事務所受理利害關係人相關案件,有每日只能申調10名共有人的潛規則,所以調齊共有人的戶籍謄本又花費了10多天。經過一番努力後,資料備齊,最終以郵局存證信函發函給其他共有人,竟還有另一番的高潮。
拜房地產熱絡之故,回覆同意承買的共有人回函如雪片般飛來,收到3封的主張優先購買權的回函,在此恭喜老爺賀喜夫人,您買到了共有土地了。
問題來了,同一筆土地如果有2個以上的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,該如何分配持分呢?不是依照回函的時間,也不是抽籤決定,而是按照共有人原有的土地持分,按比例共同取得,也算是雨露均霑,通通有獎。
另外一種情況可就麻煩了!來函主張優先購買權的共有人,和出賣人共有的持分土地8筆中只佔5筆,但是他來函只想買4筆,捨棄其中一筆不想買,可以嗎?真的跟小孩一樣想選擇,而不是霸氣的跟大人一樣“我全都要”。
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2點第2款規定:....於數宗土地或建物併同出賣,他共有人得僅就其共有之土地或建物行使優先購買權,參照內政部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2點修正規定對照表說明中載明『如甲、乙、丙均共有A、B兩地,甲、乙依本法第一項規定將A、B兩地併同出賣,此時丙得就A地及B地表示優先購買,但因丙並亦為B地之共有人,不得僅就A地表示優先購買,以避免權利濫用』。
也就是出賣人雖然出售8筆共有土地,但是來函共有人只有其中5筆共有,所以該共有人沒有權利一次購買8筆土地,但是有權利主張優先購買該5筆土地,偏偏來函只同意購買4筆,不符合『同一條件』,可能因此喪失優先購買的權利,衍生爭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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